匡光辉、匡同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03执4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执497号案件名称
匡光辉、匡同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匡光辉;匡同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03执497号匡光辉、匡同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匡光辉与被执行人匡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利害关系人卜嫦娥银行存款8050元,申请执行人匡光辉领取执行款805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提交执行完毕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依据(2020)湘060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匡光辉与被执行人匡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湘0603执497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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