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棣金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3执保3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623执保310号案件名称
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棣金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棣金羚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3执保310号申请人: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北首建设服务大厦11楼。被申请人:无棣金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院前街东首。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山东无棣县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无棣金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3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秀香、李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2民初5377号 下一篇 王丽梅、关少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3执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