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香、李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2民初5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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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2民初5377号案件名称
徐秀香、李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秀香;李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5377号 原告徐秀香,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李赞,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徐秀香诉被告李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徐秀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秀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秀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秀香承担。 审判员高箭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廖清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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