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秀香、李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2民初53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2民初5377号
  • 案件名称

    徐秀香、李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徐秀香;李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5377号 原告徐秀香,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李赞,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徐秀香诉被告李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徐秀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秀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秀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秀香承担。 审判员高箭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廖清青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