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申钊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05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0590号
  • 案件名称

    郑申钊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郑申钊;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0590号申请执行人:郑申钊,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勇,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郑申钊与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金柯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刘 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 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