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文兰、熊常丁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5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514号案件名称
欧文兰、熊常丁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欧文兰;熊常丁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514号申请人:欧文兰,女,苗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台江县。被执行人:熊常丁,女,汉族,1963年03月17日生,住贵州省。本院在执行自诉人欧文兰与被告人熊常丁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银、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控,扣划银行存款15256.64元已发放给申请人。同时,传统查控未查到相关财产。因被执行人为贫困户人口,经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30执5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顺审 判 员 李显周审 判 员 吴常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文华书 记 员 张文才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继奎、翟夫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305号之一 下一篇 郑申钊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