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小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81刑初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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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刑初477号案件名称
贺小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贺小明案件缘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81刑初477号 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小明,男。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4月8日被神木市某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神木市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木检刑诉〔202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小明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丹、检察员助理杨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初,被告人贺小明因自己在银行有不良征信记录无法贷款,后和贺某某商议后以贺某某的名义在神木农商银行贷款40万元。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贺小明为拖延偿还贺某某的贷款,伪造了一份加盖有某某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此外,被告人贺小明为了尽快签订合同伪造了在某某煤矿、某某煤矿工程中与某某公司签订合同所用的某某公司、某某的印章。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印文与样本中的某某印文、某某公司印文、某某公司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司注册登记基本情况、情况说明、公司印章提取表、委托授权书、工程数量计算单、物资购销合同、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舒某某、贺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贺小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小明为成功招标、拖延还款私自伪造公司印章,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贺小明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贺小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小明多次伪造不同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小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起诉阶段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小明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塬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爱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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