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1439号之一被执行人:庄旺,男,200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庄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沫审 判 员 何李伟审 判 员 曾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倪宏华书 记 员 何巧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