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振宇、艾贝尔·阿合麦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6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603号案件名称
何振宇、艾贝尔·阿合麦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何振宇;艾贝尔·阿合麦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何振宇,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艾贝尔·阿合麦江,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振宇与被执行人艾贝尔阿合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22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艾贝尔阿合麦江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何振宇支付244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66元。 执行过程中,已到位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4400元。申请执行人何振宇与被执行人艾贝尔阿合麦江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艾贝尔阿合麦江于2021年9月起,每月的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何振宇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执行款14400元;本案执行费266元,由被执行人艾贝尔阿合麦江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振宇与被执行人艾贝尔阿合麦江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6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新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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