眭玖玲、李文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2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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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973号案件名称
眭玖玲、李文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眭玖玲;李文杰;李潞;肖苏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2973号申请执行人:眭玖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文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潞,男,汉族。被执行人:肖苏林,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眭玖玲与被执行人李文杰、李潞、肖苏林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1)湘1103民初4694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文杰、李潞、肖苏林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湘1103民初46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承办人:周国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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