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广禹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59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5920号案件名称
徐广禹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广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59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19474Q。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广禹,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广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6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214.51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依法查封徐广禹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679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李 维审判员 何保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丽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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