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成都市新都宏发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恢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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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恢187号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成都市新都宏发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成都市新都宏发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陈建;杨天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马超西路金荷大厦一单元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43600402E。责任人:刘建川,行长。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宏发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宝光大道南段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587796364。法定代表人:陈建,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陈建,男,1975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杨天慧,女,1972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市新都宏发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陈建、杨天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5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宏发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陈建、杨天慧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支行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拍卖处置并成交,申请人依法受偿771393.20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5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孟铭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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