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2K16278176G。法定代表人:马建忠,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蚌埠绿十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东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85717P。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蚌埠市龙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蚌埠绿十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提交证据证明安徽省蚌埠绿十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之前即已注销,案涉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蚌埠市龙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洪增余审 判 员 王宇堂审 判 员 罗正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毛婉月书 记 员 施 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