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冯川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0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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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0762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冯川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冯川;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0762号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楷林国际大厦**1607-1612。法定代表人:余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红远,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钥,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川,男,汉族,1992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弘高车世界**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弘高车世界****div>法定代表人:范可风。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川、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川、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梁伟谊书 记 员 曹京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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