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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杰与左文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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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236号
  • 案件名称

    潘杰与左文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潘杰;左文忠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236号原告:潘杰,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        被告:左文忠,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        原告潘杰诉被告左文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文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左文忠立即给付苗木款1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左文忠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1日,左文忠在蛟河市义和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赤芍苗木,价值合计人民币17500元。双方签订中草药种植协议书,约定:赤芍苗每棵定价0.5元,回收时将种苗款扣除。2017年11月12日,蛟河市义和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将与左文忠签订的中草药种植协议书中的该公司权利义务一并转给潘杰,双方签订合伙清算协议书。左文忠于2021年出售药株,但未给付苗木款。经过潘杰多次催要,左文忠拒不给付。        左文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1日,左文忠在蛟河市义和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赤芍苗木,价值合计人民币17500元。双方签订中草药种植协议书,约定:赤芍苗木每棵定价0.5元,回收时将种苗款扣除。2017年11月12日,蛟河市义和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将与左文忠签订的中草药种植协议书中的该公司权利义务一并转给潘杰。左文忠于2021年出售药株,但未给付苗木款。经过潘杰多次催要,左文忠至今未给付苗木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草药种植协议书》、合伙清算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左文忠与蛟河市义和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中草药种植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左文忠与蛟河市义和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形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法律关系。蛟河市义和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将与左文忠签订的中草药种植协议书中的该公司权利义务一并转给潘杰,潘杰承继蛟河市义和祥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左文忠应当向潘杰支付苗木款17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左文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潘杰苗木款1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被告左文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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