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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伟业;被申请人:汪士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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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44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伟业;被申请人:汪士亮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人:吴伟业;被申请人:汪士亮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44号申请人:吴伟业,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汪士亮,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伟业与被申请人汪士亮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吴伟业提供被申请人汪士亮在布尔津县征收办的布尔津县XXXX(不动产证号:XXXX)房屋征收置换的坐落于布尔津县XXXX,申请人吴伟业以其名下所有的吴伟业以其名下所有的布尔津县XXXX【房屋产权证号:XXXX】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吴伟业以其名下所有的吴伟业以其名下所有的布尔津县XXXX【房屋产权证号:XXXX】,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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