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萍、海宁圣嘉奴皮革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1民初5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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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民初5650号案件名称
朱丽萍、海宁圣嘉奴皮革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朱丽萍;海宁圣嘉奴皮革服饰有限公司;李利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1民初5650号 原告:朱丽萍,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秋,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圣嘉奴皮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德丰村吴家埭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04432792J。 法定代表人:李利忠,执行董事。 被告:李利忠,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原告朱丽萍与被告海宁圣嘉奴皮革服饰有限公司、李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朱丽萍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丽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6元,减半收取2943元,由原告朱丽萍负担。 审判员蒋郭安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俊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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