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张平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821民初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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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1民初1761号案件名称
李海、张平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旺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海;张平案件缘由
探望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821民初1761号原告:李海,男,汉族,1981年8月7日出生,教师,户籍地四川省旺苍县,现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友,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女,汉族,1983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李海与被告张**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友,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每周及法定节假日对婚生子李某进行探望,具体时间为每周周六上午八时许,原告到被告住处将李某接到原告住处,星期日下午六时前将李某送回被告住处,寒、暑假李某随原告生活,收假前送回被告住处;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旺苍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9月23日达成离婚协议书,于当日在旺苍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周末或节假日、寒暑假可接儿子一起生活。从离婚到××××年××月,被告尚能按照离婚协议允许原告探望儿子,但从2020年1月起被告便违反协议约定,以各种理由阻挠原告探望,原告多次寻求与被告协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在此期间,由于因探望儿子的问题,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还多次向东河派出所报警。由于被告的阻挠,严重的影响了原告与李某的父子亲情。被告张**辩称:原告有赌博习惯,不诚信;对孩子不负责任,有虐待孩子的行为,对孩子的教育不正确;原告多次骚扰被告;被告可以保证原告每月探望孩子一次或两次,但不能将孩子带走;原告已有5个月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需一次支付所欠抚养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旺苍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9月23日到旺苍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婚生子李某由女方抚养,……,男方周末或节假日、寒暑假可接儿子一起生活,收假前送回女方住处。”,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李某随被告生活,××××年××月底前原告可以正常探望婚生子李某。2020年1月起,原告探望婚生子李某受到被告的阻止,原、被告因婚生子李某的探望问题几次发生纠纷。另查明,原、被告的婚生子李某现读小学六年级。原告李海系旺苍县黄洋镇中心小学校的教师。被告张**现在家中照顾其父母及李某。原、被告均在旺苍县县城居住。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接(报)处警登记表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李海与其子李某的关系,不因被告张**与原告李海离婚而消除。原告李海虽然不直接抚养儿子李某,但是有探望儿子李某的法定权利,被告张**亦有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孩子的探望权有约定,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应当全面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望权的内容。直接抚养子女的被告,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使原告的探望权得以实现,不得无故予以阻止或者设置障碍。故对原告李海要求探望婚生子李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可以由原、被告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鉴于父母行使探望权需双方予以协助配合,须以不影响双方家庭及子女的基本生活为基础。关于原告李海对李某进行探望的时间和具体方式,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情况以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避免父母离婚后对孩子的伤害,切实保护原、被告及子女的合法权益。被告张**作为母亲应当积极配合原告李海探望李某,让李某感受父亲的关怀与疼爱。原告李海在探望李某时也应在被告张**及李某学习、生活方便时行使,不应因探望给对方造成不便,原、被告应本着理解、包容、关心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态度正确处理探望事宜。本案在双方不能就探望时间和具体方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院结合本案原、被告的离婚协议、原、被告的工作生活实际情况和李某的学习生活情况,酌定原告李海探望李某的时间和具体方式。被告张**辩称原告李海有赌博习惯,不诚信;对孩子不负责任,有虐待孩子的行为,对孩子的教育不正确;原告多次骚扰被告等事实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张**要求原告李海给付李某的抚养费4000元,不属于本案审理事项,原、被告可以协商处理,被告张**也可以另行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海享有对婚生子李某的探望权利,被告张**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原告李海在本判决生效后的每个暑假、寒假可以要求婚生子李某随其共同居住生活十五天、十天;寒暑假以外的每个月的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早上八点原告李海到被告张**处接李某至原告李海家生活,于周六晚上八点将李某送回被告张**居住处;二、驳回原告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黎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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