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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仪征至美服装厂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81执8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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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81执82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马某、仪征至美服装厂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某;仪征至美服装厂;杨某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81执8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仪征至美服装厂,住所地仪征市。投资人:杨某。被执行人:杨某,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仪征至美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81民初45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仪征至美服装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某劳动报酬5060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执行人仪征至美服装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追加被申请人杨某为(2021)苏1081执82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大众帕萨特汽车一辆(车牌号:苏K×××××号),该车辆由本院(2020)苏1081执66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罗文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30695元)予以扣押,该案正在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本院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2020)苏1081执661号案件参与分配。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如其近期不能实施评估拍卖措施,本案将给上述案件承办人发函商请移送本案执行。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除上述另案扣押的车辆之外,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凤祥审判员  王元山审判员  张成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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