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中宝、司开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30执3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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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执3800号案件名称
蒋中宝、司开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习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蒋中宝;司开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30执3800号申请执行人:蒋中宝,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2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宋波,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司开邦,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中宝与被执行人司开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司开邦已于2021年9月26日向蒋中宝支付案款10万元;二、剩余案款本息23.4万元由司开邦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三、执行费4700.00元由申请人蒋中宝承担(待司开邦全额履行案款后支付);四、本纠纷就此终结。如到期未履行,蒋中保申请恢复原生效裁判的内容。和解后,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330执38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壁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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