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小春、向祚淼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4执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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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29号案件名称
舒小春、向祚淼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舒小春;向祚淼;刘小亮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4执1329号舒小春、向祚淼、刘小亮:关于申请执行人舒小春与被执行人向祚淼、刘小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24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祚淼、刘小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舒小春股份转让款120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5310.9元,后续资金占用利息3283.33元(按年利率5%自2021年2月22日计算至2021年9月8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97元(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9月8日);承担案件受理费2822元及执行费177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小亮在银行的存款134392元,案件受理费2822元费及执行费1779元已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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