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友术、郑六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11民初4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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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343号案件名称
陈友术、郑六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友术;郑六祥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11民初4343号 原告:陈友术,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郑六祥,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陈友术与被告郑六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友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六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友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郑六祥支付原告劳务报酬款7070元,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左右,原告为被告在秦望安置房项目的泥工班组干活。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有707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郑六祥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从事泥工作业后理应得到相应报酬。被告于2020年12月12日出具的欠条载明了欠陈友术、周华理、王金龙工资12070元,后由秦望安置房项目部支付5000元,尚欠劳务报酬款707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项目部的情况说明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可以确认。被告未按时付款,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王金龙、周华理向本院陈述其同意案涉劳务报酬款由陈友术主张,款项由陈友术收取,系其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款7070元及自起诉日即2021年8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六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友术劳务报酬款707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70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六祥负担。 原告陈友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郑六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颜燕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章靖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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