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小焕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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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426号案件名称
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小焕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小焕;毛志明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426号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98号时代先锋二期1105房。法定代表人:钱卫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双,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郭小焕,女,1987年5月2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被申请人:毛志明,男,1983年3月9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小焕、毛志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4日发出(2021)湘0182民督42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郭小焕、毛志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郭小焕以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对(2021)湘0182民督426号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认定该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182民督42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审判员 卞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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