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亚热西提、古力先艾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320号案件名称
阿里亚热西提、古力先艾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阿里亚热西提;古力先艾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20号申请人:阿里亚热西提,女,1977年05月0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古力先艾萨,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阿里亚热西提与被申请人古力先艾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2826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阿里亚热西提提供了被申请人古力先艾萨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古力先艾萨名下价值91025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古力先艾萨名下价值9102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基华、邹建忠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13民初5961号 下一篇 孙毅与李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民初78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