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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金华、丁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异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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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异618号
  • 案件名称

    魏金华、丁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魏金华;丁国强;河南省众连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河南省众连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异61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魏金华,男,194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超,天津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国强,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河南省众连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公寓1-504。负责人:丁国强。被执行人:河南省众连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新兴路中段职业技术学院老校区西办公楼2楼。法定代表人:丁国强。本院在执行魏金华与河南省众连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众连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魏金华申请追加丁国强为(2017)津0116执2308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后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金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占江审 判 员 张 伟审 判 员 毛洪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佳欣书 记 员 艾伊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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