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东、刘汉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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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247号案件名称
张春东、刘汉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春东;刘汉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04民初2247号原告:张春东,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刘汉民,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张春东与被告刘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春东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春东负担。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岩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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