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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东、刘汉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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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247号
  • 案件名称

    张春东、刘汉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春东;刘汉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04民初2247号原告:张春东,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刘汉民,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张春东与被告刘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春东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春东负担。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岩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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