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汉云、侯作彪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9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21执927号
  • 案件名称

    吴汉云、侯作彪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吴汉云;侯作彪;曹天民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1执927号申请执行人:吴汉云,女,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身份证号码:6123011969××××××××。被执行人侯作彪,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身份证号码:2107231970××××××××。被执行人曹天民,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身份证号码:210723197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汉云与被执行人侯作彪、曹天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7509.80元及利息。具体执行过程如下: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侯作彪、曹天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廉政监督卡;2021年4月、5月、7月、8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侯作彪、曹天民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信息;2021年4月对被执行人侯作彪、曹天民进行了传唤。2021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曹天民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工商执照等信息;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天民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曹天民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与申请执行人吴汉云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中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1执9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明绍权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人民陪审员  田 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建奎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