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泽、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2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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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2095号案件名称
苑泽、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苑泽;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2095号原告:苑泽,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住栾城区。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姬村镇王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575510036T。法定代表人:王同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该公司员工。原告苑泽与被告河北裕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苑泽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泽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苑泽负担。审判员 闫乐朝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聂晓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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