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树正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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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580号案件名称
大连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树正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树正;于红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北共济街五四路145号。法定代表人:牛思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树正,男,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于红梅,女,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树正、于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81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17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三处房产,并冻结其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及农村信用联社的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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