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李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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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641号案件名称
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李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李梅;张化群;蚌埠市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凤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52997309P。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审被告:张化群,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审被告:蚌埠市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夏尚都B-5(a,b)号楼营业房1-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4555848。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梅、原审被告张化群、蚌埠市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核实,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签收后,于2021年8月6日才交纳上诉费。上诉人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收到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且不能说明超过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蚌埠市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超期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100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传继审 判 员 穆 莉审 判 员 胡玉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立强书 记 员 夏婧楠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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