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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辉、宁夏固原市泾源县黄花乡下胭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4民初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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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424民初1462号
  • 案件名称

    马光辉、宁夏固原市泾源县黄花乡下胭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泾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光辉;宁夏固原市泾源县黄花乡下胭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424民初1462号原告:马光辉,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        被告:宁夏固原市泾源县黄花乡下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泾源县黄花乡下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40424ME0872678B。        法定代表人:白存贵,系该村主任。        原告马光辉与被告宁夏固原市泾源县黄花乡下胭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光辉、被告宁夏固原市泾源县黄花乡下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白存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光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黄花乡下胭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苗木款15000元;2、由被告承担违约金7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15日,被告将原告承包第三人马秀杰2.5亩耕地内的云杉树苗以15000元的价格收购,双方签订了一份苗木收购协议书,后被告将原告所有的苗木买卖,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给付树苗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付。现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苗木收购协议书1份,证明原告和被告签订协议书以及约定苗木价款、支付时间的事实。        被告宁夏固原市泾源县黄花乡下胭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起诉属实,根据合同的约定是去年7月30日之前就应该给原告支付70%的苗木款,当时征收苗木的时候乡上也参与了,但是是以我们下胭村村委会名义签订的合同,这个事情涉及很多人,总共牵扯100多万元,我们村委会也没有办法支付,向乡上请示,乡上的意见是年底将钱打给我们,苗木款数额属实,但是我们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也不合理,合同上也没有约定。        被告宁夏固原市泾源县黄花乡下胭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初,原、被告与案外人马秀杰签订黄花乡胭脂川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区域内苗木统一收购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原告承包马秀杰位于下胭村马趟路的2.5亩耕地内的云杉树苗以15000元的价格收购,并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500元苗木款,2021年春季支付原告4500元苗木款,后原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苗木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苗木收购协议书,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在原告交付苗木后及时向原告履行支付苗木的义务,其逾期未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15000元苗木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虽未约定利息及违约金,考虑到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给原告客观上造成了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参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5.00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的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宁夏固原市泾源县黄花乡下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马光辉支付苗木款15000元及利息263元,并按照年利率5.005%计算自2021年2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马光辉负担61元,由被告宁夏固原市泾源县黄花乡下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炫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婕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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