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军、殷光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24民初18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224民初1882号案件名称
周海军、殷光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卢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周海军;殷光瑞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24民初1882号原告:周海军,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殷光瑞,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原告周海军诉被告殷光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海军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海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海军承担。审判员 胡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冰冰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谭景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2民初3745号 下一篇 马连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