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谭景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2民初3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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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2民初3745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谭景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谭景伟;赵影;钱洪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2民初3745号原告: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25号楼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贾叶红,总经理。 被告:张某,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谭景伟,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赵影,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钱洪刚,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谭景伟、赵影、钱洪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由原告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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