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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谭景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2民初3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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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2民初3745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谭景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谭景伟;赵影;钱洪刚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2民初3745号原告: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25号楼8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贾叶红,总经理。        被告:张某,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谭景伟,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赵影,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钱洪刚,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谭景伟、赵影、钱洪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由原告吉林市远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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