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生、李富恩;刘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6民初1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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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6民初1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铁生、李富恩;刘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铁生;李富恩;刘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6民初187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对原告刘铁生、李富恩与被告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津0106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判决书正文第4页第15行,第5页第22行、23行,第6页第8行中“105000元”均补正为“100500元”;将判决书正文第4页第22行中“605000元”补正为“600500元”;将判决书正文第6页第12行,第7页第3行中“535000元”均补正为“530500元”。审 判 长 贾亚强审 判 员 阎晋宇人民陪审员 黄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郝学明书 记 员 李 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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