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海洋、曾凡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6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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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628号之一案件名称
潘海洋、曾凡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潘海洋;曾凡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海洋,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被执行人:曾凡才,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申请执行人潘海洋与被执行人曾凡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21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凡才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潘海洋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潘海洋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2日短信向被执行人曾凡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曾凡才偿还申请执行人潘海洋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分别于2021年7月6日、9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曾凡才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曾凡才银行存款,冻结期限12个月;2、于2021年7月14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产权登记;3、于2021年7月12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产权登记;4、于2021年7月9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于2021年7月9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于2021年8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曾凡才之妻李小华名下位于中方县城同乐家园安置区的房产,查封期限3年,该房产有抵押,查封,暂不宜处置;7、2021年8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曾凡才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2021年9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潘海洋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其目前执行情况,及即将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 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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