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德才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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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894号案件名称
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德才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德才;徐世丽;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大连煜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白日东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94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红光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542956法定代表人:肖林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鹏,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楠,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德才,男性,1962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徐世丽,女性,1962年06月04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岭前委。法定代表人:刘德仁。被执行人:大连煜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暖水村小王沟屯。法定代表人:周洪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山南头屯。法定代表人:刘德才,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跃进委。经营者:徐世丽被执行人:白日东,男性,1966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德才、徐世丽、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大连煜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白日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辽0283民初70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800元,执行费13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和传统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于2021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靖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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