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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李成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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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878号
  • 案件名称

    杨鹏、李成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杨鹏;李成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878号原告:杨鹏,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李成龙,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诉被告李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杨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立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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