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福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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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655号案件名称
马福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福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655号移送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福祥,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马福祥犯贩卖毒品罪涉及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责令马福祥缴纳罚金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2日、3月17日、7月12日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保险、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到房管部门、监狱、被执行人家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7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元,虽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马福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刑事审判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玉峰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晨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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