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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久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谅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4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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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4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久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谅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久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谅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久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法定代表人:李雅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军,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谅,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湖南久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谅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久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久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成军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3日、9月22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李谅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李谅名下银行存款230.11元。2021年8月19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李谅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8月19日、24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查询到被执行人李谅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李谅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久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成军,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谅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久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成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4528.04元及违约利息损失(具体以欠款94528.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155元、申请执行费1425.24元,已执行230.1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屈 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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