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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吴永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11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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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11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吴永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吴永发;郭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1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住东宁市。负责人:崔健,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木平,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东宁市。被执行人:吴永发,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执行人:郭伟,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永发、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8日以(2021)黑1086执110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永发、郭伟银行存款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市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永发、郭伟银行存款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21)黑1086执110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吴永发、郭伟银行存款账户2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2021)黑1086执110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吴永发、郭伟在财付通支付账户网络资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鑫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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