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彧雷、潘玲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4执65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6570号案件名称
王彧雷、潘玲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彧雷;潘玲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04执6570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彧雷、潘玲女: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彧雷、潘玲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56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657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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