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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宗懿、杨泽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922民初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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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2民初1323号
  • 案件名称

    杜宗懿、杨泽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杜宗懿;杨泽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922民初1323号原告:杜宗懿,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0日住四川省南江县八庙乡普照寺村3社。被告:杨泽东,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9日,住四川省南江县。原告杜宗懿与被告杨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宗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泽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宗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6厘计付资金利息。事实及理由:2013年原被告在山东青岛市务工相识,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便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了利息为三分,借款期为2个月。事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仅向原告更换过两次借条。2015年12月14日,被告又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注明了三年付清。后被告依旧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仅仅通过微信向原告还款800元,下余借款本息至今未清偿。故原告特将本案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杨泽东未到庭应诉,也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份作为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对上述证据,本院审查后在卷佐证。经对本案证据的审查及结合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因缺乏资金在原告处借到10万元,并于2015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为凭,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8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彻底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合法债权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得到清偿。本案被告杨泽东下欠原告杜宗懿10万元,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及时充分的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息6厘支付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故借款利息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杜宗懿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泽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宗懿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泽东已偿还的800元应从应支付利息中予以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4元,由被告杨泽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亚平人民陪审员  何劲松人民陪审员  何 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雨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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