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芬与杨金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47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4775号案件名称
徐国芬与杨金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徐国芬;杨金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4775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芬,女,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杨金发,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徐国芬与杨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01民初4691号民事调解协议确认:被告杨金发应给付原告徐国芬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合计111250元。该调解协议生效后,杨金发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徐国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金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于2021年9月6日冻结其财付通账户,期限一年,仅有零星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沈文轩审 判 员 吴 乐法官助理 成杨森书 记 员 成杨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健、冉定豪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3执733号 下一篇 蒋辉健、唐晓斌贪污罪刑事指定管辖管辖决定书(2021)湘12刑辖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