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广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591民初3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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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91民初3304号案件名称
山东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广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山东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广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91民初3304号原告:山东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47号新洲大厦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PC49Q18。法定代表人:刘大平,总经理。被告:吴广海,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山东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广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9月9日提交书面声明,明确其不再缴纳诉讼费,并请求本院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昭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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