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正、罗德文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民终2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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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民终2605号案件名称
李广正、罗德文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广正;罗德文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民终2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正,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洹,系贵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立,系贵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德文,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李广正因与上诉人罗德文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6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69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广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上诉人罗德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邓少旭审 判 员 王秋红审 判 员 杨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 冰书 记 员 杨梦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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