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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五平、汤彧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恢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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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156号
  • 案件名称

    蒋五平、汤彧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蒋五平;汤彧;刘慕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蒋五平,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汤彧(曾用名汤玉),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刘慕兰,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蒋五平与被执行人汤彧、刘慕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903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汤彧、刘慕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五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蒋五平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汤彧、刘慕兰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汤彧、刘慕兰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收益类大额保险。被执行人刘慕兰名下有车,但该车已被轮候冻结,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汤彧名下无车辆。线下查询查实被执行人汤彧、刘慕兰在本市无不动产、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汤彧、刘慕兰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蒋五平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汤彧、刘慕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人员下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10000元,尚有81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汤彧、刘慕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五平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乾坤审判员  李 杏审判员  旷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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