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山东滨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327执2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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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2787号案件名称
高利、山东滨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莒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利;山东滨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鲁1327执2787号山东滨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你/你单位与高利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莒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莒劳人仲案字[2021]第1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利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山东滨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高利支付70205.5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申请执行费953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莒南支行账户户名:莒南县人民法院账号:2338××××4822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联系人:孙运军联系电话:0539739××××本院地址: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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