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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山东滨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327执2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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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2787号
  • 案件名称

    高利、山东滨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莒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高利;山东滨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鲁1327执2787号山东滨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你/你单位与高利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莒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莒劳人仲案字[2021]第1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利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山东滨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高利支付70205.5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负担申请执行费953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莒南支行账户户名:莒南县人民法院账号:2338××××4822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联系人:孙运军联系电话:0539739××××本院地址: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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