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柱玮五金加工厂与上海越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谌董事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37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3766号案件名称
上海柱玮五金加工厂与上海越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谌董事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柱玮五金加工厂;上海越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谌董事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376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柱玮五金加工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人:李玮,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越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谌董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谌董事,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上海柱玮五金加工厂与被告上海越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谌董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柱玮五金加工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越甲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谌董事支付原告上海柱玮五金加工厂加工费52,000元、逾期利息损失(以52,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贤审判员 孙文华审判员 崔 宁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罗娅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6342号 下一篇 王京涛、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02执2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