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牛凯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57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5760号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牛凯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牛凯圣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576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方蔚豪,董事长。被执行人:牛凯圣,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牛凯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17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凯圣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42976.19元,执行过程中受偿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116民初17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金法、陆伟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9民初14539号 下一篇 陈瑶、周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90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