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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金法、陆伟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9民初14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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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4539号
  • 案件名称

    曹金法、陆伟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曹金法;陆伟根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14539号 原告:曹金法,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陆伟根,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曹金法与被告陆伟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可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曹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金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该款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以每年2500元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8日起按2500元/年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卖给被告小竹,但被告一直未付款。2015年10月,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写下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每年支付2500元的利息。2016年,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但其余3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陆伟根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因种植蔬菜搭棚需要向原告购买小竹等材料。2015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被告小竹货款40000元。同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每年支付原告利息2500元。此后,被告按约支付4年利息,并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因剩余款项未付,故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于2021年9月5日向原告支付利息2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作为买受人,未及时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陆伟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曹金法价款3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10月18日起按2500元/年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 如陆伟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陆伟根负担。 曹金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陆伟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可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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