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丽、吴运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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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抗7号案件名称
和丽、吴运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和丽;吴运成;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抗7号抗诉机关: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和丽,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审被告:吴运成,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原审原告和丽与原审被告吴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立民二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鞍检民监[2021]2103000005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周建新审判员 徐 飞审判员 刘晓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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